如何准确界定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如何准确界定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准确界定同类业务是设置合理业绩要求、评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关键环节,也是避免构成歧视性待遇的核心所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那么,如何准确界定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品目分类+采购需求,双维度界定同类业务
记者采访了解到,同类业务界定的核心标准可概括为“工作内容与项目性质的相似性”,即业绩与拟采购的项目在类型、性质、技术水平等方面相近似。界定同类业务可以从品目分类和采购需求两个维度展开判断。
对于品目分类,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德州学院资产管理处张勇认为,可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判断业绩项目与采购项目是否属于同一品目。例如,物业服务项目与工程建设项目分属不同品目,即便供应商有丰富的工程建设业绩,也不能认定为物业服务项目的同类业务。实践中,可采用简洁明确的表述界定这一维度,如“同类业务是指性质、范围、工作内容相似的项目”,避免模糊表述。
对于采购需求维度,上海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管花永盛介绍,同类业务的判断应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相符合。核心判断标准包括项目类型匹配度、技术要求的相似性等。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界定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减少评审争议和投诉风险。例如,某物业服务项目,同类业务可明确为业绩合同中应含有保洁、绿化或秩序维护等内容;某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的同类业务应聚焦供应商过往的安保服务业绩,而非其承接的工程建设、货物等无关业绩;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同类业务应围绕同类医疗设备的供应、安装、售后等相关经验设置。避免将与设备无关的业绩纳入评分,确保业绩评审真正服务于项目质量筛选。
“此外,针对多标的货物类项目,实务中需进一步细化同类业务约定。可从产品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及对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程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既避免业绩评审失去实际意义,也保障供应商竞争的公平性。”张勇说。
锚定履约能力需求,杜绝隐性壁垒
准确界定同类业务具体范围的目的,是评估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本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能力。既要通过业绩要求筛选出真正有能力的供应商,又要严防通过地域、行业等隐性壁垒排斥潜在竞争者。
湖北经济学院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原副主任叶菁则认为,明确采购标的的核心功能、技术参数及服务内容,是准确界定同类业务具体范围的前提。判断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应重点做到以下四方面:一是要看同类业务项目与采购项目在核心功能上是否一致;二是要在核心功能一致的基础上,将关键技术参数或核心指标作为同类业绩的判断依据;三是对于服务类项目,要细化具体服务内容,避免仅以项目名称模糊同类业务的界定;四是避免人为将同类业务“窄化”或“泛化”。禁止将业绩与企业资金规模、注册地、特定行业区域、所有制形式等非直接因素挂钩,杜绝差异对待。也不得通过限定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特定主体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排斥潜在供应商。
实践中,违规设置同类业务范围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将同类业务设定为“某市某学校智慧校园项目”,涉嫌排斥其他地区同类业绩;或设定为“信息化项目”,未明确区分是软件开发、硬件采购,还是软硬一体化项目。对此,叶菁建议描述为:本项目所称同类业务,指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智慧校园或教育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合同内容须同时包含以下三项中至少两项核心模块:(1)校园网络及安防监控系统;(2)多媒体教学及广播系统;(3)智慧校园软件管理平台。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及验收报告复印件,不提供或内容不符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