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必须停止评审吗?
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必须停止评审吗?
案例回放
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标的为甲、乙两种医疗设备,采用综合评分法。A供应商提供的甲、乙产品均为X品牌;B供应商提供的甲、乙产品均为Y品牌;C供应商提供的甲产品为Z品牌,乙产品为Y品牌。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有专家认为,虽然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甲产品价格比重更大,可以认定为核心产品,继续评审。还有专家认为,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违反了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十八条,应当停止评审。最终,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停止评审,由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必须停止评审吗?
专家点评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核心产品。确定核心产品的初衷是防止供应商围标串标,促进有效竞争。为此,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关于“核心产品”的执行规则,即“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同时,87号令进一步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因此,本案例中,采购项目涉及甲、乙两种产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载明核心产品。
198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文件是供应商编写投标(响应)文件的依据,也是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的依据。实践中,一旦采购文件内容出现偏差,评审结果的偏差更容易被进一步放大。评审专家停止评审是为了及时纠偏纠错,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本案例中,因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导致可能无法确定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法定不少于3家的要求。如果将甲产品设定为核心产品,投标人数量为3家,符合公开招标的法定供应商数量,可以继续评审;如果将乙产品设定为核心产品,投标人数量为2家,则不符合公开招标的法定供应商数量,应当废标。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未载明核心产品是否必须停止评审?“应当停止评审”必须满足两个必要前提的任意一项,即“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对于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属于上述哪种应当停止评审的情形,实践中存在不少的争议。究其原因,就在于对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解读,即该条款中的“应当”,是对采购人如何确定核心产品加以刚性限制,还是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强制规定。
从实操层面来看,笔者认为该条款是对采购人确定核心产品的原则性规定。所以,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也就更适宜从是否会“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角度判断是否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实践中,招标文件未载明核心产品,有的会导致评审无法进行,有的则不必然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假设,本案例中A供应商提供的甲、乙产品均为X品牌;B供应商提供的甲、乙产品均为Y品牌;C供应商提供的甲、乙产品均为Z品牌。确定甲、乙产品中的任一产品为核心产品,甲产品和乙产品均有X、Y、Z三个品牌,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均满足公开招标的法定供应商数量。因此,并不会出现未确定核心产品可能导致停止评审或项目废标的情形。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