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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违规吗?

发布时间:2026-06-12 08:41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案例 | 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违规吗?

案例回放

某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的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中标结果于202631015:16:08公告,合同于202631019:20:00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且中间仅间隔4个小时,程序严重倒置、违反法定时限,损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权益。

财政部门经核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符合法定时限,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违规吗?
专家点评

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首先,从法定时限来看,该操作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因此,只要满足“2个工作日内公告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这三个时间节点,即便三者发生在同一天,也应视为合规。

其次,从法律性质来看,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系公告而非公示公告是告知行为,自发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而公示通常隐含一个异议期,要求期满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法律并未设定必须等待公告期满质疑期结束后方可签约的强制前置条件。因此,采购人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当日立即启动并完成合同签订、公告程序,未构成程序倒置

实践中,若采购流程紧凑高效,采购人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了中标、成交通知书,且双方当日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并进行公告,虽然时间衔接较紧凑,但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范围内。此种操作在实务中确有发生,尤其在电子化采购普及的当下,流程压缩至同一天完全是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投诉人所称的程序严重倒置缺乏法律依据。在中标结果公告当日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步公告,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未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