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违规吗?
案例 | 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违规吗?
案例回放
某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的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中标结果于2026年3月10日15:16:08公告,合同于2026年3月10日19:20:00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且中间仅间隔4个小时,程序严重倒置、违反法定时限,损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权益。
财政部门经核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符合法定时限,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违规吗?
专家点评
中标结果公告与合同公告同日发布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首先,从法定时限来看,该操作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且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因此,只要满足“2个工作日内公告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这三个时间节点,即便三者发生在同一天,也应视为合规。
其次,从法律性质来看,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系“公告”而非“公示”。“公告”是告知行为,自发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标志着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而“公示”通常隐含一个异议期,要求期满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法律并未设定必须等待“公告期满”或“质疑期结束”后方可签约的强制前置条件。因此,采购人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当日立即启动并完成合同签订、公告程序,未构成“程序倒置”。
实践中,若采购流程紧凑高效,采购人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了中标、成交通知书,且双方当日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并进行公告,虽然时间衔接较紧凑,但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范围内。此种操作在实务中确有发生,尤其在电子化采购普及的当下,流程压缩至同一天完全是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投诉人所称的“程序严重倒置”缺乏法律依据。在中标结果公告当日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步公告,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未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