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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货物带安装,能要求项目负责人有装修类职称吗?

发布时间:2026-06-16 10:58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案例 | 货物带安装,能要求项目负责人有装修类职称吗?

案例回放

某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采购标的包括馆藏环境无线监测终端、微环境调控设备、文物展柜、展厅灯光改造等。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并未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资质。而在评审标准拟投入人员中,要求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高级职称证书。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理由为:采购需求仅要求设备安装调试,并未涉及装饰装修工程,该职称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调查期间,采购人解释称:项目实施中需要配合装修施工,但因无法提前确定工程量,因而采购需求中没有体现,只能将工程费用估价分摊至货物报价中。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解释内容并未在招标文件中体现,认定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货物采购项目附带安装,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类职称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高级职称作为评审因素,其前提是与采购需求相关,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且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案例中,招标文件既未将装饰装修工程列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中也未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资质。在此前提下,将装饰装修高级职称设为评审因素,属于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违反了上述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核心内容是设备供应、系统集成和常规安装调试。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高级职称这一特定工程领域的高级技术职称设定为项目负责人的评分项,与项目的实际履约需求脱节,导致评审因素倾向于同时具备货物供应和装修施工能力的企业,构成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此外,采购人无法提前确定工程量估价分摊的解释,从侧面印证了其在需求调查和编制环节的不足,也与22号文第九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要求相悖。

 

那么,如果货物采购包含了部分工程施工,正确的做法是什么?以本项目为例,如果确实包含展厅改造等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该工程的具体范围、技术标准、工程量及预算,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投标人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确需该资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将其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清晰载明,而非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例如,若货物与装修工程密不可分,可将货物和工程合并采购,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设置货物与工程所需的全部资格条件。为保障充分竞争,应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通过签订联合体协议实现专业互补,以满足资格要求。若货物与装修工程相对独立,可以划分采购包,将装饰装修工程设置为一个独立的采购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参与竞争。如此既能确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也能保证采购需求清晰明确、供应商竞争充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