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磋商小组把综合评分低的同品牌供应商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如何处理?
问: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是食材。专家在评审环节发现部分投标人提供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便根据本国产品优惠政策对投标人的报价做了价格优惠认定,并用优惠后的评标价汇总出总得分、签署评标报告。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前发现,本项目采购货物属于食品,不在本国产品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内,并对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了计算,发现是否进行价格优惠影响评标结果。怎么办?
答:若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则构成采购文件重大缺陷,应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若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评审委员会优惠认定构成评审错误,需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或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磋商文件规定,如果有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采购结果公告后,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把综合评分低的同品牌供应商推荐为第二成交候选人,应该怎么处理?
答: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问: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被一家未投标供应商举报,其内容为:中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其他未中标人未缴纳社保等。举报事项均被财政部门驳回。请问举报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吗?
答:不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与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问所述情形中,举报人系“未投标供应商”,其与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及中标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财政部门驳回举报的决定,也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举报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问:货物类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检测。中标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对产品检测进行声明。质疑成立吗?
答:不成立。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承接商作出要求。第三方机构检测属于服务标的,不用对此作出声明。采购文件要求对“产品检测”进行声明,属于编制瑕疵,混淆了货物与服务的属性,供应商按照法规的实质要求,未在声明函中填报“产品检测”这一服务项,是正确的做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