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538-86692340538-8669234
: :

通知公告Notice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案例 | 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6-06-11 14:41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案例 | 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案例回放

某高校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发现A供应商未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却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认定其符合中小企业资格。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A虽然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但是其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条规定,不应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针对如何答复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分歧:采购人认为中标供应商A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不符合46号文第二条规定,不应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质疑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却认为中标供应商A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以下简称141号文)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质疑事项不成立。经协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根据141号文之规定答复质疑不成立。

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46号文于2020年出台,141号文于2017年出台,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按照46号文执行,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专家点评

141号文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该规定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是视同为符合4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即能够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而不是视同为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同时,从141号文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的规定可以看出,供应商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该供应商是否属于大、中型企业,是否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以及是否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并无关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是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唯一通行证。因此,本案例中A供应商已经按照141号文的规定,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即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无论A供应商本身是否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均不影响其享受本案例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政策。

46号文第二条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概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且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为进一步明确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明确答复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46号文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14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时并不存在新法旧法冲突的问题,均按照141号文执行,对按照141号文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法规适用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