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已过期,应该认定投标无效吗?
问答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已过期,应该认定投标无效吗?
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拟派项目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2.5分。证明材料为证书扫描件、劳动合同、对应合同期内连续3个月转付薪资的证明(需提供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截图)。请问证明材料要求合理吗?
答:不合理,属于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证明人员具备职称,最直接、有效的材料是职称证书扫描件。至于该人员是否为供应商正式员工,通常通过“投标截止日前近期(如1-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来佐证其劳动关系即可。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且格式不一,难以作为标准化的评审依据。基本账户薪资流水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劳动关系且涉及企业核心财务隐私,超出了政府采购评审的必要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结果公告时间是1个工作日,当天算不算期限届满之日?比如2026年4月24日(周五)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那么24日算届满吗?针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期是从27日起算还是28日起算?
答:中标结果公告当日不算届满之日。4月24日(周五)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因此4月27日(周一)即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质疑期为7个工作日,同样遵循“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的原则,第1个工作日为4月28日(周二)(从届满日4月27日的次日算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那么,是否“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由采购人判断还是由评审委员会判断?
答: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判定。采购人负责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审查要求。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每家有效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进行审查,汇总所有有效供应商的产品属性,判断项目是否“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根据判定结果,决定是否执行20% 价格扣除优惠。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问:健身器材采购项目,因为场地受限,尺寸可以写固定值吗?
答:健身器材采购项目中,尺寸原则上不应设置为固定值,而应使用范围值(如“不小于”、“不大于”、“≥”、“≤”等)表述。 即使场地受限,也建议采用幅度表述而非固定数值,以避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已过期,应该认定投标无效吗?
答:需根据招标文件是否将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实质性要求判断。如果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而并未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有效性作为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条款,那么,仅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过期这一点,不应直接认定其投标无效。如果招标文件以醒目方式明确将“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作为一项实质性要求,那么,供应商提交过期的身份证就构成了对该实质性要求的不响应。此时,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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