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供应商手写报价,投标有效吗?
案例 | 供应商手写报价,投标有效吗?
案例回放
某高校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评标委员会因其投标文件中仅报价为手写,其余内容为打印,认定其投标无效,该行为不合法,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原评标委员会应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协助质疑答复时称,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的理由有二:其一,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采用打印形式”,A供应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二,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除报价为手写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无法判断其报价的填写时间与填写人,且A供应商的报价与该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最低报价一致,无法排除A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在得知其他投标供应商报价之后才补填其报价的嫌疑。
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并未包含投标文件内容为手写。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成立,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投标无效认定不合法;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仅报价为手写,其余内容为打印,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首先,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脱离或更改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这意味着,任何未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明的评审因素或标准,均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被采用。
本案例中,虽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采用打印形式”,但并未在“投标无效”的具体条款中明确将“部分内容(如报价栏)手写”列为投标无效的情形。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三条,该条款列举的投标无效情形,包括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等,也未将“投标文件非打印”或“部分手写”等形式性要求列为投标无效情形。该条款虽然包含“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但需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约定为前提;因此,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缺乏依据。
其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案例中,A供应商投标文件仅报价为手写,其余内容为打印,若其手写报价字迹工整、金额无歧义,则不影响其投标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评标委员会仅因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认定其投标无效,构成对A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最后,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时提出的第二条理由——“无法排除串通嫌疑”,属于主观臆断,无任何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报价相同”或“填写方式不同”推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在无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以此为由认定投标无效,属于滥用评审裁量权,违反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实践中,若评审专家怀疑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应收集、固定证据,书面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仅因投标文件中报价为手写,其余内容为打印,即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既无充分的法律及招标文件依据,也不符合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要求,该行为不合规。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