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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服务团队人员“专职专岗”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发布时间:2026-03-25 17:31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案例 | 服务团队人员“专职专岗”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评审因素;服务团队;专职专岗

案例回放

C预算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某服务,招标文件将服务团队设为评审因素,满分10分。服务团队须与服务方案匹配:配备专职专岗技术人员的每人得1分,配备符合特定条件兼职人员的每人得0.5分,违规兼职或非专业人员不得分,团队构成与方案不匹配则得0分。其中,专职专岗人员不得同时承担该服务项目外的其他工作任务。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服务团队人员自2020年起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记录、分工表及专职说明,无社保记录者不得分。

F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在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后提起投诉,认为该条款变相排斥中小企业:若均按专职专岗人员来算,需聘用10人才能得满分;若按非专职人员来算,则需要20人。况且,“专职专岗”无法反映专业能力,与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C预算单位辩称,“10人”的要求是基于保障项目服务质量的需求,并非限制规模;“专职专岗”是为确保人员投入,专业能力靠责任条款约束;社保记录用于验证人员真实性,保障履约稳定,无排他性或歧视性。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F供应商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问题引出

1.要求服务团队人员至少为10人,是否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从业人员规模?

2.服务团队人员“专职专岗”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上述案例涉及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判断,核心在于相关设置是否基于项目实际需要,是否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或限制。

要求服务团队人员至少为10人,不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从业人员规模。评审因素中设置的“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数量”,其法律性质是评估供应商履行本合同的履约能力,这与87号令第十七条所禁止的将“从业人员”等供应商自身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有本质区别。前者是针对特定项目执行所需人力资源的考量,后者是对供应商整体实力的评价。

只要“10人”的要求是基于项目的具体特点、复杂程度、工作量和合理市场调研得出的,目的是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保质完成,那么该设置就具有合理性。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来满足特定项目的人员需求,这并非对其整体规模的歧视。

问题二: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要求服务人员“专职专岗”,确保供应商投入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合同,保障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这对于技术复杂、周期长或需要持续在现场服务的项目具有必要性,属于对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考察。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在设置评审因素时需确保该要求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回到上述案例,评审标准应进一步细化,例如明确专职人员在项目时间投入上的具体要求,避免绝对化的“不得有任何其他工作”等不合理限制。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