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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相同品牌产品投标,如何确定供应商的评标资格?

发布时间:2026-01-27 17:27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案例 | 相同品牌产品投标,如何确定供应商的评标资格?
案例回放
某省属医院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95万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A、B两家供应商使用相同品牌产品投标,报价分别为274万元与271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B供应商报价最低进入后续评审。经评审,最终,B供应商中标。
中标结果公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执行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若对其报价进行扣除,其“评审价”可能低于B供应商,其就可以进入后续评审。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招标文件明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此处“报价最低”即比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投标相同品牌产品时,如何确定供应商的评标资格?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核心争议在于: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中,出现多家供应商投标相同品牌产品时,是以“投标报价”还是以“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确定参加评标的供应商?首先需要明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同一品牌供应商投标的处理规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同时,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价等方面的职责。
一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参加评标的资格,是以投标(响应)报价还是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进行比较,关键在于采购文件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在符合性审查时确定资格。评审委员会仅对所有通过初步审查的相同品牌投标(响应)人的投标(响应)报价进行比较。报价最低者获得后续参加评审的资格,其余报价高的同品牌投标(响应)人则在此阶段被排除,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也就不涉及价格评审优惠后的报价。第二种是在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时确定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审查投标(响应)人是否符合节能环保、小微企业等优惠政策条件,并按采购文件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最终根据扣除后的价格对相同品牌供应商进行比较,并据此确定报价最低者进入后续排名。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采用了第一种处理方式。因此,A供应商因投标报价比B供应商高,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已经出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单一产品时,采购文件若规定以价格评审优惠后的价格作为同品牌供应商的比较标准,则评审前必须对所有同品牌投标(响应)人完成价格评审优惠审查。这不仅增加了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量,也可能带来操作风险。因此,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人应明确相同品牌的不同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响应)的具体处理规则,避免因未明确规定而导致在价格评审优惠、算数修正等内容上引起争议。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