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问答 |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问:《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是其产品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但不应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也就是说,《声明函》的作用是判断某产品是否可被认定为“本国产品”,从而决定是否给予20%价格扣除等评审优惠。它不构成投标(响应)资格的强制性门槛,不出具该声明函的供应商仍可参与,只是其产品不能享受本国产品政策优惠。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四、政策执行要求
……(三)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竞争性谈判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条件,应由谁负责审查?
答:提问所述情形,《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审查,也可以由谈判小组审查,但应在谈判文件中明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问: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在2025年12月发布的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2026年1月,但在开标前(1月)发布了更正公告。此项目应执行本国产品标准新规吗?
答:不执行,应适用采购公告发布时(2025年12月)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购项目适用的法规政策,以采购公告首次发布之日所施行的规定为准。后续即使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延后至新规生效之后,只要未实质性修改采购需求或重新启动采购程序,仍按原规则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某县政府机关一个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餐厅建设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已产生中标供应商,现在纪委介入就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合理性进行调查。请问此项目财政部门是否属于监管部门?是否需要负责任?
答:财政部门属于该项目的监管部门,并在特定情形下需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该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本案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属于典型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内容,因此财政部门依法对此具有监督职责。纪委介入调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合理性”,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政策是否合规执行的审查,这正是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督范围。若财政部门未依法履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中明确交货期是30天,投标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中交货期为一年但投标文件其他位置做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应认定投标无效吗?
答:不应直接认定投标无效。提问所述情形,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