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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检测报告缺失相应的检测项目,属于虚假材料吗?

发布时间:2026-06-17 18:55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案例 | 检测报告缺失相应的检测项目,属于虚假材料吗?

关键词

 

检测报告;虚假材料;实质性要求

案例回放

 

某医院导医台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认为A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项目定制治疗台的门板、抽屉合金拉手需通过连续盐雾测试,试验后表面无锈点,且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作为实质性要求。B供应商经向产品生产厂家核实取证,认为A供应商未满足上述技术要求,属于虚假响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开展专项核查,并向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函协助调查。经核查确认,A供应商提交的检测报告,系检测机构针对医用钢制柜台整体产品出具的报告,该报告本身真实有效,报告内容无伪造变造情形,但本次送检并未包含门板、拉手部位的中性盐雾试验项目。故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因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检测报告缺失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检测项目,属于虚假材料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区分“提供虚假材料”与“提供材料但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材料是指供应商伪造、变造文件或隐瞒真相,主观上存在欺骗故意,如伪造检测报告、篡改数据。若A供应商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除中标无效外,还将面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

未响应实质性要求,仅为检测报告未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项目,无法证明产品达标,但报告本身未被证实为伪造。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将合金拉手盐雾测试无锈点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财政部门核查确认,A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本身真实,但该报告仅为整体柜体检测报告,未包含拉手专项盐雾检测数据。虽报告本身真实,但无法佐证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这通常被认定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非主观恶意的“提供虚假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所以,A供应商提交的检测报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其中标结果无效,但无法认定为虚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该问题已实质性影响采购结果,且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