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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官方答复丨采购人是否可以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本年度的服务单位?

发布时间:2026-06-16 17:10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财政部官方答复丨采购人是否可以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本年度的服务单位?

日常政府采购实操中,不少采购单位常年项目密集、采购频次高,为了避免审计说不清楚,呢单次项目逐一遴选招标代理,这种方式流程繁琐、耗时冗长,极大降低采购落地效率。

也有很多单位建立了年度代理机构入围库,择优选定固定数量代理服务商,后续新项目从入库名单抽签确定受托机构,但是这种模式常年存在合规争议:入围建库会不会被认定违规设库、抽签选代理是否违反财库〔2019〕38 号管控要求,是采购人高频咨询难题。为此,很多采购人吓得不敢建立代理机构库!

今天我们结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 38 号原文、多地落地真实政务案例,以及官方问答一起来拆解一下边界,看看建立代理机构库到底是否可行。

先来看一则官方问答��

问:因本单位项目较多,每次采购招标前都要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程序麻烦,效率低下。因此我单位想通过入围方式确定5家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本年度的服务单位,每次采购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一家招标代理公司提供服务。请问这样违反财库[2019]38号文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财库[2019]38号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从法条来看,《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明确: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代理机构,从立法层面赋予采购人自主选定代理服务商的法定权限。

财库〔2019〕38 号第七条明文仅禁止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采购人摇号、抽签选代理,并非禁止采购人自主制定规则、自建代理库后内部抽签;文件第二条限制的供应商资格库,约束对象是项目投标供应商,招标代理属于采购受托服务主体,不在该禁库管控范畴内。

综上,采购单位自主择优入围 代理、签订年度框架合作、根据项目按需抽签全流程合规,不违反财库〔2019〕38 号。

实操下,一定要把控好如下两点:入围环节综合资信、业绩择优入库,完善框架协议与抽签留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