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服务项目,是否要同时达到政采条件,才是102号令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简称102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是不是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服务项目,要同时达到政府采购的条件(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才是102号令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如果不是,那么对于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服务项目(即未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如何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购买?如果不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购买,是否与102号令第二条规定相冲突?
答复: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以达到政府采购的条件(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为要求。
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可以实行简易采购,也可以参照法定采购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