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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未在开标现场宣读投标报价,质疑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26-06-02 08:46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开标现场宣读投标报价,质疑是否成立

问:住建局住宅维修资金银行存放项目,入库5家银行定点定期存放,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没有设置招标控制价,只有其中有一项评分内容为各个银行的存款费率报价得分。因为是线下纸质投标,招标代理按照开标流程开完标,最后展示完投标单位的标书密封情况之后,将未拆封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室专家进行评审。送专家评审前,代理机构开标现场有询问参与投标的单位“是否对以上开标流程有问题或异议”如没有,就送投标文件给专家进行评审,现场所有投标单位都回答没有异议。投标单位参与开标的委托人并签署了“无异议”按手印的文件。开标结束后,未入围的投标单位提出质疑,质疑开标流程,代理机构没有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报价?这个质疑是否成立?答:质疑成立。

一、提问所述开标结束后,未入围的投标单位质疑代理机构没有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报价?,此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提问所述情形,属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问所述送专家评审前,代理机构开标现场有询问参与投标的单位是否对以上开标流程有问题或异议如没有,就送投标文件给专家进行评审,现场所有投标单位都回答没有异议。投标单位参与开标的委托人并签署了无异议按手印的文件,此情形只适用开标过程出现的组织瑕疵,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因此,质疑仍然成立。

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

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