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澄清吗?
问答 | 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澄清吗?
问:汽车租赁采购项目,供应商需提供司机,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不需要。“核心产品”概念仅适用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即货物类项目),其设立初衷是为了解决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货物时的评审认定问题。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汽车租赁服务属于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归类为服务项目,因此不存在“产品品牌”的概念,不具备设置核心产品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三家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分别为:717222元、717220元、717200元,是否属于视同串通投标的规律性差异?
答:仅从这三个报价数字来看,很难直接认定为“规律性差异”。因为“规律性差异”(如等差数列、固定差额等)通常指向供应商之间事先串通、人为操纵的报价。而提问所述的这三个数据,相互之间的差额非常小(分别为2元和20元),更接近于客观计算误差或巧合,而非典型的串标信号。这三组报价不符合“规律性差异”的典型特征,且竞争性磋商项目不能直接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因此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时,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响应文件落款日期部分在磋商公告发布之前,应认定响应无效吗?
答:不应认定响应无效。落款日期在磋商公告发布之前,属于明显的文字或日期填写错误。正确的做法是启动澄清程序,要求供应商对此作出说明。只有在澄清后仍无法证明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或者该日期错误导致了实质性不响应(如授权委托书效力的丧失)无法补救时,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问:竞争性磋商服务类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是让中标人进行一些课题研究。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能否参与?
答:不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是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且明确规定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判断事业单位能否投标,关键不在于项目名称是否叫“政府购买服务”,而在于该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活动”。课题研究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由多家单位竞争获取,显然属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无权参与。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二、类别划分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招标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文字错误,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吗?还是必须让评标委员会要求?
答:采购人可以直接要求供应商澄清。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享受扶持政策的唯一身份证明。如果因明显的文字错误(如行业填错、单位写错、名称简称等)直接否决供应商资格,不仅违背了事实公平,也违反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初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