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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要求供应商中标后提供原厂出具的维护服务承诺函原件,合规吗?

发布时间:2026-05-11 15:45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问答 | 要求供应商中标后提供原厂出具的维护服务承诺函原件,合规吗?

 

问:招标文件规定,项目涉及的核心软硬件均需由原厂厂商提供维护服务。投标人需承诺在中标公告发出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原厂出具的维护服务承诺函原件交采购人存档,否则视为投标无效。合规吗?

答:不合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不得以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承诺所投产品将获得原厂维护服务,而非强制要求原厂背书。如果采购人认为原厂直接服务非常重要,可以将其设为评分项,给予提供原厂承诺函的投标人一定的分数优势,但绝不能作为“投标无效”的实质性条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评审办法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佐证材料,但采购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并明确未按照格式要求提供不予认可。供应商能提出质疑吗?

答:可以。面对采购文件内部条款冲突的情形,供应商不仅能提出质疑,而且应当及时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义务对此类矛盾进行澄清或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问:在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谈判小组在谈判环节未实质性变更谈判文件,并就以下2个问题分别与供应商谈判:1.本次谈判文件无实质性变动,请供应商知晓;2.供应商对本次谈判有无合理意见或建议?在此环节,给供应商50分钟响应时间,并多次提醒供应商响应,但在50分钟结束时,供应商仍未响应。能判定响应无效吗?
答:不能直接判定该供应商的响应无效。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以“供应商未对‘无实质性变动通知’及‘征求意见’进行响应”为由判定其响应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属于程序违规。供应商在谈判环节的最终义务是提交最后报价,未对“知晓通知”或“意见征询”进行文字回复,并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也不构成“未实质性响应”。只要供应商在规定的最后报价时间内提交了有效的最后报价,其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就不应被剥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问:某货物招标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中标供应商质疑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一个标的的制造商不具备制造能力,为代理商。采购人在资格审查中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这时代理机构是否需要去调查制造商的制造能力?
答:代理机构无需去调查制造商的制造能力。若未中标供应商未提供有效证据,代理机构应直接认定质疑不成立。若未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有效线索,代理机构可要求中标人说明;若仍无法查实或争议巨大,应引导其向财政部门投诉,由财政部门行使调查认定权。强行要求代理机构调查既无法律授权,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