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判了:已退出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可以作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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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与认定
经专家论证和调查,本机关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1:(1)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指导师虽已退出最新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该项目职业技能转为社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由社会评价组织颁发;
(2)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中可查询到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指导师评价机构信息,表明上述证书属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也仅将上述证书作为评审得分项而非投标人资格条件项。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证书信息查询网址:https://jndj.osta.org.cn/;机构信息查询网址:https://pjjg.osta.org.cn/;(3)根据招标文件4.2.2管理要求中第2点:中标人应根据劳务人员人数配备专门的管理团队,委派的人员应具有人力资源、劳务关系协调相关技术能力;第9点: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全面负责被委派到本项目的服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及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服务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办理入职离职手续,建立和管理服务人员人事信息表......等等。由此可见所设证书与项目履约切实相关,高度匹配。因此,该项目将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指导师在招标文件中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设置男性60岁以下、女性50岁以下,本项目后续澄清文件年龄限制已取消。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到达服务点解决问题,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招标文件中采购人基于项目需求设置为不可分包,《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采购人明确可分包的具体内容,本质是保障采购质量,并非强制要求所有项目必须分包。本项目核心工作具有不可分割性,基于项目主体工作特性、服务质量保障及风险防控的合理要求,与项目核心需求高度匹配。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