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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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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汇总!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相关问题答复——

发布时间:2025-12-02 10:42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一、如何判定供应商之间是否属于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

个人为控股股东的两家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国库司答复

留言所述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如此人属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则这两家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二、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解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如何认定不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何谓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指的又是什么关系?

【国库司答复】

直接控股关系是指直接持有被控股单位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享有的表决权对被控股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不包括虽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间接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代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代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代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可以举例说明?

【国库司答复】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是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四、关于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一些疑问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人员发现投标人A与投标人B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其中投标人A投标包组一、投标人B投标包组二。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满足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呢?“分包”与“同一个合同项”是否有必然联系?在项目分包采购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投标人是否属于参加同一个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国库司答复】

项目分包采购时,通常一个采购包对应一个合同项,投标人A与投标人B虽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但参与的是不同合同项下采购活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冲突。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五、控股股东能否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刘某在A公司占股93.68%,为公司法人;同时在B公司占股71%,不是公司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两家公司查询,两家公司的主要人员信息中均没有刘某的名字。两家公司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能否认定两家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属于无效投标?

【国库司答复】

留言所述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如此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则这两家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六、关于控股公司参与投标

国库司领导您好!我市某政府部门A作为100%控股股东成立了全资国企B,B是独立经营的公司,B是否可以参与A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国库司答复】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企业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七、关于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望解惑,谢谢!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八、同一母公司控股多家子公司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您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那么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是否可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能否可以参加不同的联合体(均不做牵头人)参加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

【国库司答复】

母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但是母子公司不得分别参加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投标。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九、同一母公司控股多家子公司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请问,某国企集团百分百控股多家子公司,同时,这几家子公司参与了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各子公司法人均为不同人),是否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是否属于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十、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参与投标相关问题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好!针对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问题有一些疑惑,烦请贵司解答。一、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取得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总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时,如参与同一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中有其总公司的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参加,是否可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的情形?二、总公司与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能否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同一总公司的多家不同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能否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国库司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留言所述情形的公司均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十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同一合同项”及“政府采购活动”应如何理解,同一合同项具体包括哪些政府采购活动。例如:为完成某一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采购人另行组织的设计规划等服务的采购,是否属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应如何理解,是否与前款“同一合同项”的概念一致。

【国库司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中“采购项目”和该条第一款中“同一合同项”概念不一致。若采购项目未分包或分段实施,则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同一采购项目,若采购项目分包或者分段实施,则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同一采购包或分段实施的采购项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八条的咨询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货物类采购项目,供应商参加了该项目的参数设计但未被采纳,该供应商参加该项目后期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属于十八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的情形呢?

【国库司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主要考虑是此类供应商在理解和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优势,如果允许其参加该项目其他采购活动,则其在进行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时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留言所述内容不足以做出相关判断。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十三、单位负责人的界定

两家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均为同一人,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两家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请问可以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活动吗?

【国库司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代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若留言所述“两家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均为同一人”属于上述情形,则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十四、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这两家公司是否可以同时投标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您好,想咨询下,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但是两家公司独立运营的,没有任何股权和管理关系,那么这两家公司是否可以投标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烦请百忙中予以解答,感谢!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这两家公司不属于上述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可以投标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十五、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直接控股关系的咨询

致财政部国库司: 咨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购活动。”对于“控股关系”的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认为“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若供应商A和B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的直接控股股东,该两家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显然违反了上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但如果A和B其中一方并不是对方的直接控股股东,但存在股东C,同时是A和B的直接控股股东。请问,A和B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咨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五)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单一来源项目的客观特殊性,是否适用该规定?若适用,单一来源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采购项目开展前,为避免项目取消,供应商是否可以授权唯一代理商或产品经销商,以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名义参加单一来源采购活动?若采购已经开始或成交,经在“信用中国”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发现单一来源供应商存在违反上述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如何处理?是否应终止采购或取消成交资格? 请拨几答复为盼。感谢。

【国库司答复】

1.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即A和B其中一方并不是对方的直接控股股东,但存在股东C,同时是A和B的直接控股股东,A和B并不直接存在控股关系或者管理关系。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情形。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您反映的情况,单一来源采购也适用于该规定。

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供应商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经销商和代理商所代理的供应商产品也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环节确认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应当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