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多少天后,才可以履约验收?
问答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多少天后,才可以履约验收?
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多少天后,才可以履约验收?
答: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不是履约验收的前提条件,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等待合同公告后才能组织验收。合同一经依法签订,采购人即可根据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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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投标有效吗?
答:若采购项目所在地或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审计报告须经平台备案”,则未满足该要求的报告可被认定为形式不合规,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若无明确要求,则不应仅因未备案否定其有效性。但若供应商提供的是虚假审计报告,一旦被查实,可能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若供应商没有报最后报价,是按上一轮报价算还是视同响应无效?
答:应认定响应无效。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磋商明确相关的技术服务条件、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后,由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因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只能在最后一轮提交一次报价,在最终采购需求没有确定前,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视作为了更好地确定需求对于成本的测算依据,不能认定为报价。没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应当视同没有参加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文件11月1日发出,开启响应文件时间为11月10日,是否符合不少于10日的要求?
答:不符合。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在计算 “不少于10日”时,从磋商文件发出的次日开始计算,第10日为截止日,所以11月1日发出文件,11月11日为截止日才是符合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第一款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答:不成立。“提供虚假材料”是指故意伪造资质、业绩、检测报告、财务数据等实质性响应内容。仅因“品牌栏未填具体商标”而认定虚假应标,缺乏法律依据。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不按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即为投标无效,因此应认定中标供应商中标有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