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538-86692340538-8669234
: :

通知公告Notice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评审中遇到明显低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5-10-27 18:06 作者:Null 来源:Null 点击: 字号:

评审中遇到明显低价怎么处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低于成本”的说法已经成为历史。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逐渐回归主位。

法条原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明显低于、有可能、应当要求、合理时间”,笔者从在自身认知范围内对这几个关键词进行分析,内容如下:

1、明显低于

这个比较好理解,比如,200万的服务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在180万-190万之间,有一个120万的报价,这就是明显低于。

2、有可能

这个主观性比较强。但是评标委员会不是由一个人组成,当多数认为有可能就已经符合法条要求了。

3、应当要求

应当就是必须,意思就是必须要求投标人针对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这里的“应当要求”不仅仅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力,更是义务。义务就是必须履行的,评标委员会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如果不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一旦其取得中标资格,出现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与评标委员会是脱不开干系的。

4、合理时间

这个争议比较大,网络上也有很多讨论这个合理时间的长短应该怎么设定的。在全程电子开评标(双盲+远程异地)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基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如果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30分钟足矣。这里要考虑过短的时间,投标人有可能不能完成操作,时间太长影响评审时间。既然投标人参与投标,其应当知道87号令的第六十条的规定。为避免出现被评标委员会提出澄清报价合理性的事情发生,应当严肃对待投标报价的编制,将可能出现要求澄清的材料直接写入投标文件,或者作出充分准备以应对澄清要求。

此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同样也可以参考87号令的第六十条写入采购文件,以防止恶意低价导致项目采购失败。

上述内容为个人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