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开标前不适宜考察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10-07 14:56 作者: 山东佳文工程管理 来源: 山东佳文工程管理服务有 点击:次 字号:大中小
招标项目开标前不适宜考察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标前的实地考察,容易引起猜疑,会被人诟病内定,认为采购(招标)人是在与投标人进行谈判,暗箱操作等。存在泄露投标人商业机密的潜在风险,影响公平公正的投标和评标。
3)、若将所有潜在投标人召集在一块开会也不现实,他们不参加会议也不存在被废标的可能,没有任何法律支持此废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