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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开标前不适宜考察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10-07 14:56 作者: 山东佳文工程管理 来源: 山东佳文工程管理服务有 点击: 字号:


招标项目开标前不适宜考察的说明

1)、根据《中人民共和政府采法》第七十一人、采代理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令限期改正,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或者有关给分,予通(五)在招购过程中判的;

 

2)、根据《中人民共和招投标法》第五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目的招人向他人透露已取招文件的潜在投人的名量或者可能影公平竞争的有的其他情的,或者泄露底的,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开标前的实地考察,容易引起猜疑,被人定,认为采购(招标)人是在与投标人进行谈判,暗箱操作等。存在泄露投标人商业机密的潜在风险,影响公平公正的投标和评标。

 

3)、若将所有潜在投标人召集在一块开会也不现实,他们不参加会议也不存在被废标的可能,没有任何法律支持此废标的规定。